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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聘用制工人管理规定

2020年07月01日 17:39  点击:[]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聘用制工人

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适应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和规范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以简称基地)聘用制工人的管理,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仲人字〔20151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聘用制工人,是指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按合同管理的人(以下简称合同工)。
  第三条 合同工的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工的总体管理,各单位负责对合同工进行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工作制度,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基地合同工的审查参与招聘;具体安排合同工的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对合同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计算合同工工资。

第五条 根据部门工作要求和安排,合同工负责基地日常生产工作负责基地水电、消防、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基地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条 合同工要服从基地管理人员和学校其他有关老师的工作安排,接受技术指导。

第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各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第八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不得在基地内从事种植、养殖、小卖部、有偿服务等一切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未经基地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成年直系亲属探亲,逗留时间不得超过5天,其他来访者,逗留时间不得超过3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基地领导批准延期。

第三章 奖惩措施

十一 不服从基地老师或其他有关老师工作安排,通报批评1次。

十二 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岗者,或迟到、早退3,通报批评1次。

十三 工作马虎、未能很好履行职责者,通报批评1次。

十四 与学生打架的,警告1次。

第十 损坏、盗窃基地财物者,轻者给予通报批评1次或警告1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 在基地内从事种植、养殖、小卖部、有偿服务等一切经营活动,通报批评1次。

第十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立即开除,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 1年内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通报批评1次,且警告1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通报批评4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通报批评2次,且警告1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警告2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 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学校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 对于在单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工作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评定优秀等次,由学校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制订,学校人事处备案,从 2017  4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仲人字〔20151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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