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聘用制工人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和规范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地”)聘用制工人的管理,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仲人字〔2015〕1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聘用制工人,是指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按合同管理的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工)。
第三条 合同工的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工的总体管理,各单位负责对合同工进行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制度,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基地合同工的审查,参与招聘;具体安排合同工的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对合同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计算合同工工资。
第五条 根据部门工作要求和安排,合同工负责基地日常生产工作;负责基地水电、消防、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基地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条 合同工要服从基地管理人员和学校其他有关老师的工作安排,接受技术指导。
第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各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第八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九条 不得在基地内从事种植、养殖、小卖部、有偿服务等一切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未经基地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成年直系亲属探亲,逗留时间不得超过5天,其他来访者,逗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基地领导批准延期。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不服从基地老师或其他有关老师工作安排,通报批评1次。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无故不在岗者,或迟到、早退3次者,通报批评1次。
第十三条 工作马虎、未能很好履行职责者,通报批评1次。
第十四条 与学生打架的,警告1次。
第十五条 损坏、盗窃基地财物者,轻者给予通报批评1次或警告1次,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基地内从事种植、养殖、小卖部、有偿服务等一切经营性活动者,通报批评1次。
第十七条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立即开除,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1年内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通报批评1次,且警告1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通报批评4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通报批评2次,且警告1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警告2次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九条 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学校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 对于在单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工作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评定优秀等次,由学校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制订,学校人事处备案,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仲人字〔2015〕1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