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白云教学科研基地管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基地资源使用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偿使用、服务教学”的基本原则,由学校统一规划,以教学为主,兼顾学校重大科研项目及科技展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组织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各涉农学院等,对基地土地及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分配。
第四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土地和房屋等资源的调配,道路和灌溉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基地标牌、标示的制作与安装,以及基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五条 财务处每年安排专项维护经费保障基地正常运行。用地单位应整合本科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等经费投入基地建设与运行。核定为教学用地的管理费可从实习经费中列支;核定为科研用地的管理费从科研项目支出。
第六条 对核定分配的教学用地,由学院课程团队具体负责使用和管理;对核定分配的科研用地,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用地及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地绿化的规划与实施,水电维护、生活垃圾处理,园区红火蚁、老鼠等有害生物定期灭杀防治。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基地的公共安全,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等的规划、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用地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校。
第三章 基地资源管理
第十条 用地单位与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签订用地协议,向财务处缴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后,方可使用。教学用地首期使用期限为四年,科研用地期参照项目建设周期,首期使用期限为两年。每年12月由用地单位提交基地资源使用绩效报告,缴纳年综合管理费后,核签续用。土地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单位:元/亩·年)
资源类型 |
大田 |
荫棚 |
设施大棚、初加工室 |
山地 |
水塘 |
收费标准 |
800 |
1000 |
4500 |
300 |
500 |
第十一条 基地的房屋、大棚、仓库、临工宿舍等建筑(含临建),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属性,须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不得转租、或开展与用地计划不符的工作。不得私搭乱建,如需改建、改造,须报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后经学校审批再行实施,使用结束后,使用者自行对所建设施进行清除,学校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 凡基地内教学、科研用地所取得的收获物,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
第四章 工人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统筹招聘基地工人,负责工人的日常管理,统一提供住宿床位。
第十五条 人事关系及工资薪酬按照学校包片制工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基地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负责环境卫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负责对基地内使用单位的垃圾生产及处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用地、用房周边的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
第十八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清运基地的生活垃圾。
第六章 监督与惩罚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基地土地、设施等的管理监督工作。如有出现擅自改变、破坏基地设施的;擅自改变基地资源使用性质和转租(借)的;未按规定缴纳基地资源综合管理费的;因使用不当造成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超过六个月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回其使用权,终止协议,两年不得再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